壹、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
一、依據 教育部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》、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。
二、評量範圍 領域學習課程、彈性學習課程、日常生活表現,分別評量。
三、評量方式
- 平時評量:作業、課堂表現、口頭報告、實作、學習單等多元方式。
- 定期評量:每學期 2 次,各領域依課程特性辦理。
- 領域成績=平時(50%)+定期(50%)。
四、成績記錄
- 領域學習課程以優、甲、乙、丙、丁等第呈現:
- 優:90 分以上
- 甲: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
- 乙: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
- 丙: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
- 丁:未滿 60 分
- 丙等為及格基準,丁等為未達及格基準。
- 學期末綜合全學期表現,予以評量及描述。
五、成績通知與複查
- 定期評量後,以成績單或聯絡簿通知家長。
- 家長對成績有疑義,三日內向教務處提出,由教務處會同授課教師複查。
貳、未達及格基準學生補救教學實施要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