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、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

一、依據 教育部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》、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。

二、評量範圍 領域學習課程、彈性學習課程、日常生活表現,分別評量。

三、評量方式

  1. 平時評量:作業、課堂表現、口頭報告、實作、學習單等多元方式。
  2. 定期評量:每學期 2 次,各領域依課程特性辦理。
  3. 領域成績=平時(50%)+定期(50%)。

四、成績記錄

  1. 領域學習課程以優、甲、乙、丙、丁等第呈現:
  1. 丙等為及格基準,丁等為未達及格基準。
  2. 學期末綜合全學期表現,予以評量及描述。

五、成績通知與複查

  1. 定期評量後,以成績單或聯絡簿通知家長。
  2. 家長對成績有疑義,三日內向教務處提出,由教務處會同授課教師複查。

貳、未達及格基準學生補救教學實施要點